视野讯:在2013年10月8日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之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财务报告执行委员会(FinREC)和审计质量中心(CAQ)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更新、财务报表呈报(第205议题)以及关于企业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声明》意见征求稿给出了自己的意见。在意见函中,FinREC和CAQ对FASB的草案表示支持,认为企业管理层应对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做出恰当的判定。
与此同时,FinREC和CAQ建议FASB开发一个持续经营模型,要求财务报表编制者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并在每一个财务报告期对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行披露。
FASB之所以对相关会计准则进行更新,原因就在于在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事项进行披露方面,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GAAP)并没有明确界定财务报表编制者的披露责任。
目前,财务报表的编制都是基于“企业经营情况正常,能够实现资产目标,承担债务”这一项假定。只有面临清算时,企业才会采用以清算为基础的会计核算方法。根据美国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师必须对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评估。
FASB征求利益相关人意见,询问他们“部分管理层是否可能存在偏见,无法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进行恰当的评估,从而导致相关信息无法给投资者提供任何帮助?”FinREC和CAQ均认为,除了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判断之外,管理层偏见对于财务报告的其他方面也存在潜在影响。
在一次电话访谈中,FinREC委员兼持续经营工作小组主席亚伦·安德森(Aaron
Anderson)说:“管理层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评估,而不是将这项工作交给审计师。”
此外,FinREC对意见征求稿中“持续经营”的定义澄清表示欢迎,草案明确了企业应该进行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的时间范围以及在评估过程中应使用哪些信息。
根据草案的规定,企业应该在年度和中期报告中对持续经营的不确定性进行评估,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应进行相关披露:
1、 在财务报表发布日之后的12个月内,如果企业在正常业务之外,不采取任何特殊措施,那么,企业很可能无法偿还债务。
2、 在财务报表发布日之后的24个月内,如果企业在正常业务之外,不采取任何特殊措施,有证据表明或能够推断出企业无法偿还债务。
趋同的重要性
因为意见征求稿所包括的标准和时间范围与审计师目前所采用的审计指南并不一致,FinREC建议FASB与其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通力合作,确保财报编制者和审计人员能够执行同一套会计处理方法。
FinREC认为,FASB应该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审计准则委员会(ASB)以及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合作,研究制定出一个通用的方法。FASB应该明确生效期,给各大审计准则制定机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它们更新各自准则。
在PCAOB的工作日程上,有一项工作是对规定审计师的持续经营检查职责的准则进行审查。IAASB的意见征求稿建议修改审计报告模式,这其中就包括审计师在持续经营能力沟通方面的责任。
安德森说:“我们不希望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审计人员用的是一套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准则,而管理层用的是另外一套。多种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方法共存是不符合常理的。”
与此同时,FinREC建议FASB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开展合作,争取实现趋同,因为IASB也有一项涉及持续经营能力的研究项目。但FinREC表示,趋同工作不应推迟FASB准则修订工作。
安德森认为,FASB和IASB在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方面的趋同工作非常重要,原因就在于统一不同准则能够获得竞争优势。如果会计准则各异,在不同国家开展的竞争性业务就会得出不同的持续经营能力结论,即便它们在其他方面都没有差别。消费者就会转而关注那些不存在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业务。
给FASB的建议
尽管意见征求稿只要求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财务报表的企业对其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估,但FinREC建议将实施范围扩展至全部公司。
此外,FinREC还建议,只有发生已知或可推定的未来事项时,企业才需要对持续经营能力开展中期评估。FASB应明确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可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确定性的业务类型。
CAQ则建议FASB在草案操作过程中,应关注以下两个问题:
1、 在评估管理层计划时,缺乏充分的应用指南。
2、 需要对“重大质疑”标准进行进一步澄清。
CAQ认为意见征求稿的出台意味着已经开始着手现有持续经营模式的修订工作。FinREC相信,在2008年发布的第一份关于持续经营能力的意见征求稿基础上,FASB这份草案将进一步提升业界对于持续经营能力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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